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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322.1-2026《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气业体及探商测业器用途》将于2027年8月1日实施。
本次新国标为第三次修订,之前是GB15322.1—2019版本,与GB15322.1—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b) 增加了按适用场所的分类方式(见4.1);
4.1 探测器按适用场所分为:
a) 工业型探测器;
b) 商业型探测器;
c) 工业及商业型探测器;
d) 管井型探测器。
注:各类探测器产品的典型应用场所见附录A。
c) 删除了光纤传感式探测器的分类[见2019年版的3.3c)];
d) 删除了测量范围在 LEL以上的探测器的分类[见2019年版的3.1c)];
e) 增加了外壳和防爆要求(见5.2);
5.2 外壳和防爆要求
5.2.1 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松动。
5.2.2 对探测器进行调零、标定、参数设置、复位、功能自检等通电条件下的操作不应改变其外壳的完整性。
5.2.3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5.2.4 工业型和管井型探测器,以及现场与其配接的连接件、声光警报器、内部电池和外接电池箱等装置,应按照GB/T3836.1的规定,采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防爆型式,并取得防爆合格证明。
5.2.5 商业型探测器采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防爆型式时,应按照GB/T3836.1的规定取得防爆合格证明。商业型探测器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应满足GB/T4208—2017中规定的IP65等级的要求,当外壳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满足附录C中外壳燃烧性能试验的要求。
f) 增加了主要部(器)件性能(见5.3);
5.3 主要部(器)件性能(包含以下,具体内容请参阅规范)
5.3.1 供电电源
5.3.2 指示灯(器)
5.3.3 显示器件
5.3.4 声警报器件
5.3.5 气体传感器
5.3.6 输出接口
5.3.7 接线端子
g) 增加了探测报警功能(见5.4);
5.4 探测报警功能
5.4.1 测工业型探测器应能探测甲烷、丙烷、丁烷、乙炔、氢气和一氧化碳中的一种或多种气体,其他可探的可燃性气体、蒸气由生产者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4.2 商业型探测器应能探测甲烷、丙烷和一氧化碳中的一种或多种气体。
5.4.3 管井型探测器应能探测甲烷和丙烷中的一种可燃气体,其他可探测的可燃性气体、蒸气由生产者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4.4 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业型和商业型探测器应能实时监测所在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中,30s内应能自动或通过手动复位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4.5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管井型探测器应能定时监测所在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
h) 增加了通信功能(见5.5);
5.5 通信功能
5.5.1 满系统式探测器应具有通信接口,向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通信信号,并应足以下要求:……
5.5.2 管井型探测器应具有无线通信接口,定时向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通信信号,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i) 增加了历史事件记录功能(见5.6);
5.6 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6.1 独立式探测器内部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6.2 历史事件记录在探测器掉电后应能保存,记录的类型和存储条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探测器报警记录:不少于200条;
b)探测器报警恢复记录:不少于200条;
c)探测器故障记录:不少于100条;
d)探测器故障恢复记录:不少于100条;
e)探测器掉电记录:不少于50条;
f)探测器上电记录:不少于50条;
g)探测器消音记录:不少于20条;
h)探测器自检记录:不少于20条;
i)气体传感器失效记录:不少于1条。
5.6.3 独立式探测器内部应具有计时装置,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10s。
5.6.4 独立式探测器内部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读取接口,使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探测器历史事件记录读取装置应能对探测器的历史事件记录完整读取。读取接口的物理特性和通信协议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j) 更改了报警设定值和量程(见5.7.1,2019年版的4.3.1.8);
5.7.1 报警设定值和量程
5.7.1.1 工业型探测器的各级报警设定值和量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测量范围在3%LEL~ LEL的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在10%LEL~60%LEL范围,量程下限为3%LEL,量程上限为 LEL;
b) 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在150×10-6(体积分数)~600×10-6(体积分数)范围,量程下限不大于50×10-6(体积分数),量程上限不低于更大 报警设定值的2倍;
c)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不包括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由生产者规定其报警设定值和量程。
5.7.1.2 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和量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低限报警设定值在5%LEL~25%LEL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在30%LEL~50%LEL范围。量程下限不大于3%LEL,量程上限为 LEL。
b) 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低限报警设定值在150×10-6(体积分数)~250×10-6(体积分数)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在300×10-6(体积分数)~500×10-6(体积分数)范围。量程下限不大于50×10-6(体积分数),量程上限不低于高限报警设定值的2倍。
5.7.1.3 工业及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和量程应同时满足5.7.1.1a)、5.7.1.1b)和5.7.1.2的要求。
5.7.1.4 管井型探测器的各级报警设定值应在10%LEL~60%LEL范围,量程应为0%LEL~ LEL。
k) 删除了报警重复性、探测器互换性能、振动(正弦)(耐久)试验和低浓度运行(见2019年版的4.3.6、4.3.10、4.3.16、4.3.20);
l) 更改了通信传输性能(见5.15,2019年版的4.3.9);
5.15 通信传输性能
采用有线通信连接的系统式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的通信线路使用长度为1000m、截面积为1mm2的多股铜导线连接,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满负载条件下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至少一个通信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工业型探测器满足5.11.2的要求;
b) 商业型探测器满足5.11.3的要求。
m) 增加了盐雾试验、交变湿热(运行)试验、二氧化硫(SO2)腐蚀(耐久)试验(见5.21);
n) 增加了抗食用油油烟干扰性能、抗老化性能和一氧化碳低浓度响应性能(见5.24、5.27、5.29);
o) 更改了具有多种目标气体的探测器响应性能(见5.30,2019年版的4.4);
p) 更改了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见第7章、第8章,2019年版的第6章、第7章);
q) 更改了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见附录B,2019年版的附录A);
r) 增加了外壳燃烧性能试验(见附录C);
s) 增加了可燃气体探测器历史事件记录读取装置(见附录D);
t) 增加了抗食用油油烟干扰性能试验设备(见附录E);
u) 更改了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见附录F,2019年版的附录B)。